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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5.1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1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

  1.仲裁的适用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请求法院。有争议时,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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