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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当事人(5.6)

普通 来源:中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关系人

  2.被保险人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2)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②被保险人享有如下同意权: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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