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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起征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2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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