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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经济决策(管理)主体 经济实施主体
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

  (2)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整体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示例】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1)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是经济管理主体。

  (2)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注意: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

  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注意1.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或市场规制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注意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注意3.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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