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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分期,无限额(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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