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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8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东会会议

  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3.决议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类型:

  ①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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