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七、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审判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再审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启动的方式:
(1)本院院长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