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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总结(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8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属于有效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胁迫

  (1)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5.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即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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