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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1-18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 )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

  当董监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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