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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1-05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法律规定: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的条件: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3、哪些情形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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