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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0-3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担保概论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保证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抵押 抵押合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财产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7种;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6种。
抵押物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最高额抵押 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动产浮动抵押 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质押 动产质押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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