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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担保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0-3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担保的方式: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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