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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0-3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二是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三是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四是从权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种约定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1)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4)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3、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

  (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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