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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侵权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0-3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权的客体

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并且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技术方案。根据发明的客体的不同,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是发明人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发明人为制造某种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难题而研究开发出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其创新要求比发明低,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是相对独立的产品,它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或者具有装饰性,并且适于工业应用。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相同。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商标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冲突。

  4、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5、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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