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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0-3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政府采购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4)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询价。(4)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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