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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0-27

  2014年中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必须有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比如,假如你对一个跟你毫不相干的人或物进行投保,就是不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比如我为自己投人身保险,这有保险利益;我为我的孩子投人身保险,也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力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比如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清代石雕投保盗抢险。丁公司属于财产保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清代石雕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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