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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5.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12

  一、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非常重要的7条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补充】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或咨询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回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召开条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补充】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表决条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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