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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机关 | 时间 | |
审批 |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 |
营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链接】内资企业增资和减资不需要批准或核准。
2.投资总额
【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 | ≤300万 | 300-420万 | 420-1000万 | 1000-1250万 | 1250-3000万 | 3000-3600万 | >3600万 |
注册资本 | ≥7/10 | ≥210万 | ≥1/2 | ≥500万 | ≥2/5 | ≥1200万 | ≥1/3 |
(三)出资方式
1.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只能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交付;
3.外国合营者一机械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进行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条件:
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合影各方同意→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性质 | 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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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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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 ①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可以有副董事长。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链接】董事长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③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链接】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产生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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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4年 【链接】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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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 定期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1次 【链接】股份公司:2次/年。 |
临时会议 | 经1/3以上董事提议 【链接】股份公司:(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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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 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链接】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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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 一般决议 | 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 【链接】公司法董事会:有限公司按章程,股份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①章程的修改;②企业的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并、分立。 【链接】公司法股东(大)会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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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①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③董事会特别决议中的事项; ④出资额转让事项 |
(2)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
1.期限: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延期: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注意】(2)-(5)均需要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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