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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禁止的交易行为(5.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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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三种情形:

  1.自行买卖;

  2.泄露信息;

  3.建议他人买卖。

  内幕信息知情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

  1.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注意】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增资属于内幕信息,不属于重大事件。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二、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概念: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主体:

  1.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

  四、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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