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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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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定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名称: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责任: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

  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风险防范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单独立户管理)、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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