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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以下14条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进行区别:
负债业务 | 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 | (1)吸收公众存款;(2)发行金融债券;(3)借款(同业拆借、向央行或货币市场借款);(4)应付款 |
资产业务 | 运用资金的业务 | (1)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2)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3)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4)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中间业务 | 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 (1)办理国内外结算;(2)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3)从事银行卡业务;(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5)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6)提供保管箱服务 |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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