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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5.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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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资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2.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

  3.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该企业事务,并明确,已对外签订合同超过10000元的须经甲的同意,某日,乙未经同意与甲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5000元的合同,且未告知丙自己有合同金额方面所受的限制,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不得以乙超越代理权的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4.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属于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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