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留置(5.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留置与留置权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条件: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物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链接1】质押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链接2】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2.程序: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3.顺位: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点击查看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