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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5.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中级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中都涉及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其中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常容易混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对这两种民事行为进行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 无效
【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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