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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

  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一点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内转让法律没有规定,由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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