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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

  1、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若被告被监禁,原告法院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2)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审判程序:①开庭且公开;②二审提出在判决送达15日内,裁定送达10日内;③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3、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

  4、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诉讼时效的种类:

  (1)2年,普通诉讼时效;

  (2)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以上三条,从知道起计算(①侵权从知道事实和加害人时、②不作为从知道作为之时、③国家赔偿从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4)20年,所有合同,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①原因: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②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③效果:暂停。

  (2)中断,①原因:主观因素,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②发生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

  ③效果: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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