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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例之上市公司收购 完胜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9-22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临近,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经济法版主发起了“每日一案例,完胜2014年经济法之后关口”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从中获益!以下是一则中级职称经济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案例题。

案例分析: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1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5月8日,A公司披露了该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股本总额为15亿元,净资产为20亿元,控股股东为B公司,持股比例为40%.

2013年12月31日,C上市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增持A公司10%的股份,增持后共持有A公司27%的股份,C公司编制并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后C公司拟继续增持A公司的股份,2014年6月,C公司向A公司的全部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期限为2014年6月6日到2014年8月8日,收购价格为8元/股,收购数量为30000万股。

得知要约收购信息后,A公司原有21名监事与17名董事,有5名监事与3名董事在要约收购期间辞职。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14年5月8日,A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2013年12月31日,C公司增持后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要约收购期限为2014年6月6日到2014年8月8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原有监事21名、董事17名,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要约收购期间,监事、董事辞职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题中,C公司增持后持股比例为27%,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本题中,6月6日到8月8日,超过了60日。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本题中,监事21名、董事17名符合规定。

(5)监事辞职符合规定,董事辞职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此处,并不限制监事。故监事辞职符合规定,董事辞职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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