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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有关登记事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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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事项

  (一)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二)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六)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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