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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例之无权代理 完胜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8-20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经济法版主发起了“每日一案例,完胜2014年经济法之后关口”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从中获益!以下是一则中级职称经济法“诉讼时效”案例题。

案例分析:甲公司长期委托张某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后因张某有过错,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后张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甲公司是否应对张某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应对张某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规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张某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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