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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仲裁协议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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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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