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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无权代理的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25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不包括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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