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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不包括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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