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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大于或等于)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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