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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技术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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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P309)

1.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合同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5.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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