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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融资租赁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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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P302)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案例:A企业欲购买B企业生产的设备,但A企业资金不足,A企业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B企业的设备,A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C应该根据承租人A的选择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将设备直接发运给A,A对该设备检验,检验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书,C再向B付款。以上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关系的情况就是属于融资租赁。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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