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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撤销权的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11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P299)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利息80万元,B银行在发放借款时将利息事先扣除,那么A企业取得的该贷款应该按照920万元来计算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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