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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10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分类

2.调制权的分配

(1)调控权or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

(2)立法权or执法权:

①立法权方面: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②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二、要式法律行为有: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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