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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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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这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2.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债务相互抵销

下列债务不能抵销:(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4.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6.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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