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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租赁期限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租赁物的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10年,因此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
所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合同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另外,20年的期限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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