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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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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P251)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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