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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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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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