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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保全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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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P263)

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购货款)。

评析:乙银行(债权人)可以依自己为原告,以丙公司(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P264)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恶意的)。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例:甲企业不能清偿乙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放弃对丙企业100万元的债权。如果乙银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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