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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合同履行的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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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P259)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一般规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一般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送钱上门);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门提货);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260)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B签订了100元的买卖合同,A向B付款,B向C送货。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由C向A发货,A向B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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