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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票据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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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P218)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P219)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20)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提示: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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