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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票据法》1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票据法》21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有效条件(P216)
(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1: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6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记载事项(P217)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提示: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
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4.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②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P218)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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