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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可以出卖财产的主体归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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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卖财产的主体归类

(1)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故财产所有权人当然有权以出卖的方式处分其财产。

(2)财产经营权人。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的财产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故它们虽非所有权人,但仍有权以出卖的方式处分财产。

(3)抵押权人。《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一规定赋予了抵押权人有出卖抵押物的权利。

(4)留置权人。《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条规定赋予了留置权人有出卖留置物的权利。

(5)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了进行诉讼保全,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抵押命令,扣押其财产。如当事人不能执行判决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财产,以偿还受损的当事人。

(6)行纪人。根据行纪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方和费用,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业活动,包括对委托财产的出卖,故行纪人也可称为对非自己财产的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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