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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经济法渊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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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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