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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6-19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a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b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会员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阅仲裁协议的。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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