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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老师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免费试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21
总论&考情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职权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

网校中级会计职称基础阶段课程正在陆续更新中,正在为选择哪个班而发愁的考生看过来!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讲个风格独特,善于讲故事的老师——张楠老师

张楠老师时而严肃,敲黑板划重点,准确把握解题规律;时而逗比,在你瞌睡的时候让你集中精神,在听故事中轻松学习。她总说: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现在永远是最好的开始。完整版老师介绍点击查看>

所以,不如我们说开始就开始!让我们一起来听一节张楠老师的新课 ↓

@考生 试听专区——第三章第04讲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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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讲义看这里↓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①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组织形式变化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其他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额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有限合伙人擅自与他人交易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对外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总结】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内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不得
【链接】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有限合伙人权利
【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关联交易约定/一致同意→不得约定→可以投资人同意→不得
同业竞争绝对禁止

【链接】公司董事、高管
关联交易:章程另有约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不得
同业竞争:股东(大)会审批同意→不得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

事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①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协议不得另行约定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①有约定从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

情形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退伙并不必然
资格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无需考虑行为能力和其他合伙人是否同意】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不一定能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要考虑行为能力和其他合伙人是否同意】
责任承担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具体内容总结
条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需一致同意
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普通合伙人 
转换前后: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有限合伙人 
转换前:无限连带责任 
转换后: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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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这节课有没有什么收获,张楠老师的授课风格是你喜欢的吗?如果是就来跟随张楠老师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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