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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全措施——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保全措施——撤销权

撤销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①放弃其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或者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行为

行为分类具体行为结果
放弃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不看第三人性质,均可撤销
无偿行为无偿转让财产
不合理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2)撤销权诉讼

身份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撤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记忆提示】权利未行使(怠于)——代位;权利乱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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