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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全措施——代位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保全措施——代位权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因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注意】“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为怠于行使。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2)代位权诉讼

身份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费用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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